为了促进我院与国外大学之间的合作与交流,为我院优秀学生提供走出国门、开拓视野的机会,进一步提高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推动学院教学、科研的国际化进程,规范国际交流项目中交流学生的选拔,特制定本标准。
第一条我院与外国大学院校达成协议,派遣本院各院系学生前往该外国大学院校进行学习交流者,适用本标准。
第二条申请国际交流项目基本条件:
1.外语(含英语或交流国之语言)能力优良,并符合交流学校对语言能力之要求.
2.学习成绩优良,达到交流学校规定之标准.
3.参与社会公益,社团活动或国际交流活动表现杰出者.
第三条申请资料
申请表一份
历年英文成绩单一份
家长或监护人同意书一份
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,学生证复印件
班主任推荐信一封
中英文简历(简述专长,兴趣,社团活动,得奖事实等)
出国交流计划书一份
曾获重大奖项者的得奖证明
交流学校有要求的,附仍在有效期内的语言测验成绩.
交流学校要求的其它资料
第四条选拔条件
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的选拔依据三个标准:学习成绩、操行成绩和综合测评。
1.学习成绩:学习成绩优良,符合学院的相关规定;
2.操行成绩:学生参与社会公益、社会活动或国际交流活动的表现,以及学生的思想品德。
3.综合测评:主要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(学生沟通能力、未来交流计划、言谈举止等)及语言交流能力等方面的测试。
4. 有违反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的情形的,其申请不予考虑:
第五条选拔机构
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的选拔由国际处、教务处、学生工作部联合组成国际交流学生选拔领导小组负责(以下简称领导小组)。选拔委员会进行交流学生的选拔时,应遵循“信息公开、机会公平、处事公正”的原则,严格执行本办法。
第六条选拔程序
1.国际处发布国际交流项目学生选拔公告;
2.学生向国际处领取申请表,将填妥后的申请表与报名资料交至所在系(部、院);
3.各系(部、院)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,结合本标准选出合格者,送选拔委员会进行选拔;
4.合格者选拔委员会提请院长批准。
第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 7月6日起开始实施。国际处保留对本办法的解释权。